(2016)粤0306民初8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魏伟雄与李强,李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伟雄,李强,李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8618号原告魏伟雄,男,汉族,1983年3月17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罗文钦,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思帆,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一李强,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江浦街环市。被告二李伟东,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上列原告魏伟雄诉被告李强、李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伟雄因被告李强、李伟东拖欠其借款10万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75000元(以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3%计算,从2014年3月20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共25个月,暂计为人民币75000元。);3、被告二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95000元未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魏伟雄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6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魏伟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060元,由原告魏伟雄负担190元,被告李强负担3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碧媛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燕文书 记 员 任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