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薛玉君、陈全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玉君,陈全明,徐廷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薛玉君,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9日,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陈全明,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日,现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徐廷蓉,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1日,现住广元市利州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薛玉君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全明、徐廷蓉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全明、徐廷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雨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