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毛根仙与叶惠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根仙,叶惠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2430号原告:毛根仙。被告:叶惠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根仙诉被告叶惠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根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根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根仙负担(已付)。审 判 员 袁凤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傅舟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