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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举诉被告林文彪、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举,林文彪,邹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575号原告:刘举,男,1976年5月9日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群,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文彪,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邹静,女,1977年7月3日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举诉被告林文彪、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举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