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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7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翟国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国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519号原告翟国启,男,汉族,1970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负责人张自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国启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国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