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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喜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喜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564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郧西县富康大道32号。法定代表人:李燕,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喜均,男,生于1949年1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322行审26号执行裁定书,查明被执行人赵喜均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喜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账户62×××64,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