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22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新化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仕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2728号原告湖南省新化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梅,该行法律事务部职工。系特别授权。被告吴仕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新化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新化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新化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新化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后收取700元,由原告湖南省新化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再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