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行审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玉环县楚门镇河桥村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玉环县楚门镇河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1021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玉环县楚门镇河桥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地玉环县楚门镇河桥村小桥头1号。法定代表人陈纪土,主任。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楚执罚[2011]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09年9月份至2009年11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在玉环县小桥头的土地上动工建厂房,占用土地面积2294.09㎡,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883.58㎡,建筑面积3476.52㎡。该行为已经行政处罚,处罚编号:玉土资楚执罚[2010]31号。2010年6月份被执行人又在原违法周边回填、浇水泥及搭铁棚,经查实已占用土地面积2279.05㎡,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14.51㎡,现状为一间铁棚结构一层、水泥硬化及回填,建筑面积114.51㎡。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鉴定,非法占用地块系农用地水田,规划分区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79.05㎡;2.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建筑面积114.51㎡);3.恢复土地原状;4.对未处罚的2279.05㎡土地处以20元/M2罚款,计人民币4558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23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仅缴纳了45581元罚款,对玉土资楚执罚[201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其他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79.05㎡;2.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建筑面积114.51㎡);3.恢复土地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楚执罚[2011]2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楚执罚[201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79.05㎡;2.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建筑面积114.51㎡);3.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楚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