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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7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湖南之窗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金台朝闻文化传播中心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之窗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金台朝闻文化传播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17529号原告:湖南之窗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699号泰山公馆1栋。法定代表人:刘正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蒋开。被告:北京金台朝闻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竹木厂村*号楼*单元****室。投资人:刘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多锋,男,该公司职员。原告湖南之窗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之窗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台朝闻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金台朝闻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之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蒋开,金台朝闻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彬及其委托代理人褚多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之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台朝闻中心退还湖南之窗公司预付款5万元及协调费1万元,共计6万元;2、金台朝闻中心给付湖南之窗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00元(以6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4年6月29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12日);3、金台朝闻中心给付湖南之窗公司律师费1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金台朝闻中心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8日,湖南之窗公司与金台朝闻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湖南之窗公司在2014年6月6日之前支付金台朝闻中心专刊费用5万元,后由金台朝闻中心申请办理双方合作相关手续并联络协调相关单位的支持意见;金台朝闻中心应在湖南之窗公司支付预付款5万元后30日内完成协调工作,如未能如期完成3日内全额退款,协议自行终止。金台朝闻中心委托代理人褚多锋于协议签订当日接受湖南之窗公司支付的差旅、协调费用1万元。由于金台朝闻中心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湖南之窗公司多次要求金台朝闻中心返还已经支付的6万元,金台朝闻中心均未返还上述费用。金台朝闻中心辩称,不同意湖南之窗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协议约定湖南之窗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前支付金台朝闻中心专刊费用5万元,后由金台朝闻中心申请办理合作有关手续,并联络相关单位的支持意见。协议签订后,金台朝闻中心即组织编制并于2014年6月3日向人民日报民生周刊杂志社提交人民日报《民生周刊》“湖南之窗”系列专刊编辑方案、《民生周刊》“湖南之窗﹒今日株洲”特刊编辑方案、人民日报《民生周刊》“美丽攸县”特刊编辑方案等三份文件,并获得民生周刊杂志社批准实施。2014年6月11日至12日,金台朝闻中心邀请新华社、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有关专家领导前往湖南长沙,在长沙市韶山区北鲁86号鑫天大厦407室,就专刊事宜与湖南省委宣传部、新华社湖南分社、中国安文化研究会等单位人员沟通并达成支持意见,湖南之窗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权也全程参与。2014年7月8日,金台朝闻中心向民生周刊杂志社交付专刊编印费5万元,并取得民生周刊杂志社委托书,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事项。2014年8月21日,金台朝闻中心获得株洲市委有关人员回复支持专刊工作的意见。第二、湖南之窗公司另行向金台朝闻中心支付1万元差旅费和协调费后,金台朝闻中心积极用于湖南之窗公司到达民生周刊杂志社洽谈接待费用、约请专家编制编辑方案费用,约请领导和专家赴长沙协调等费用。综上,在金台朝闻中心已经履行协议的情况下,湖南之窗公司未依照协议约定完成工作,给金台朝闻中心的声誉造成很大影响。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湖南之窗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8日,金台朝闻中心(甲方)与湖南之窗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双方就民生周刊湖南之窗系列专刊(第一期)的广告组稿及衍生文化活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内容:(一)甲方根据人民日报民生周刊杂志社专刊编辑出版协议的统一要求与乙方合作组稿,甲方提供出版该专刊的服务工作管理平台、专业编辑团队,对专刊进行报批、编辑、出版;(二)乙方通过自身的工作资源,为拟出版的专刊(每期80页)提供或推荐稿件、信息材料和资金保障,承担编辑、出版所需费用15万元。其他活动费用根据方案计划,共同商议,一事一议;(三)为促进和谐民生建设与发展,扩大双方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利用各自的优势,通过合作服务社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二、时间安排: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民生周刊“湖南之窗”第一期出版止。其他活动合作另签协议。三、甲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一)己方对出版专刊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编辑、发行。有关专刊稿件的报批、审核、把关以及能否刊登的终审权;(二)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专刊费用5万元于2014年6月6日前到账后,开始申请办理有关文件。专刊编辑方案经民生周刊杂志社批准后乙方再交付5万元编辑印刷费用。甲方印刷完成2000册杂志,样刊交付乙方后再付余款5万元。由乙方自行确定发行范围,乙方需要印刷2000册之外的杂志,每册需另附印工费;(三)甲方负责双方合作期间协调湖南省委宣传部等相关单位给予支持。甲方对相关事项文案进行审核、把关与报批;(四)民生周刊“湖南之窗”系列专刊所涉专刊广告、活动等费用汇入指定账户。甲方户名:北京金台朝闻文化传播中心,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燕莎东支行,乙方户名:湖南之窗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东塘支行,账号:×××。四、乙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一)乙方保证提供的稿件及新闻信息资料真实客观;(二)乙方如开展民生周刊“湖南之窗”系列专刊之外的其他项目活动,须经批准,双方另行签协议。五、法律法规责任及其他:(一)甲乙双方是两个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双方同意除协议中已表达的相互关系之外,各方都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的债务和经营行为引起第三方诉讼、索赔,均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在本项目运作过程中,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甲乙双,名誉义不受损害;(三)在本项目运作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应履约守信,谁违约谁承担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民生周刊杂志社各执一份。双方未尽事宜共同友好协商解决;(五)特别约定:甲方收到乙方首笔5万元预付款后,开始联络协调湖南省委宣传部等单位的支持意见。甲方应在30日以内完成协调,如未能按期完成,3日内全额退款5万元,合作自行终止。协议签订当日,金台朝闻中心员工褚多锋向湖南之窗公司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湖南之窗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来组稿、差旅、协调费用壹万元整”。湖南之窗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权于2014年5月30日向金台朝闻中心转账5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该5万元系协议约定的预付款。2014年7月8日,《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与金台朝闻中心签订《委托书》,内容为:兹委托金台朝闻中心负责民生周刊杂志社《湖南之窗﹒今日株洲》专刊组稿事宜,该专刊由民生周刊杂志社编辑出版。1、被委托人:金台朝闻中心褚多锋为该专刊代理人;2、《湖南之窗﹒今日株洲》专刊涉及的广告费用,请汇入指定账户。户名:北京金台朝闻文化传播中心,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燕莎东支行;3、委托期限:自本委托签字之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2014年7月11日,《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甲方)与金台朝闻中心(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一、合作内容:(一)甲方与乙方合作在民生周刊出版一期以民生内容为主题的专刊;甲方提供出版该专刊的服务工作管理平台、专业编辑团队,对专刊进行编辑、出版与发行;(二)乙方通过自身的工作资源,为拟出版的专刊组织提供稿件、信息材料和资金保障,承担专刊编辑、出版与发行所需费用10万元;(三)为促进和谐民生建设与发展,扩大双方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利用各自的优势,通过合作服务社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二、合作时间:专刊协议一期一签,自签订本期出版专刊合作协议之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超过期限此协议主动终止。三、甲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一)甲方对合作出版专刊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乙方策划的专刊有关项目活动文案进行审核;(二)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用于专刊稿件的审核、编辑、把关,以及能否刊登的终审权;(三)甲方在乙方拟出版的专刊费用款全额到位后,负责专刊的印刷出版与发行;(四)甲方负责双方合作期间相关事项文案的审核、把关与审批;(五)甲方指派专人负责该合作的相关工作事宜,并根据协议条款约定,与乙方联系落实结算相关业务费用。四、乙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一)乙方负责提供《湖南之窗﹒今日株洲》主题专刊编辑方案,并报甲方审批确认后实施;(二)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专刊合作项目所需费用10万元;(三)为确保该专刊的正常运作,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10万元所需费用;(四)乙方保证提供的稿件及新闻信息资料真实客观,无虚假内容;(五)乙方如需开展合作内容之外的其他项目活动,须经甲方批准,双方另行签协议。五、特别约定:(一)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专刊2000册,超出部分由乙方另外支付费用;(二)专刊页码为内文80P。此外,《合作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4年7月8日,金台朝闻中心支付《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湖南之窗﹒今日株洲》专刊编印费5万元。现湖南之窗公司以金台朝闻中心未按照协议约定在30日内完成联络协调湖南省委宣传部等单位支持意见的工作,双方之间的合作依照协议约定自行终止,要求金台朝闻中心返还其支付的预付款5万元以及协调费用1万元。金台朝闻中心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在收到5万元预付款后,便组织民生周刊杂志社、湖南省委宣传部以及新华社湖南分社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在2014年6月11日在长沙市召开协调会,取得了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同意和支持,湖南之窗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权也全程参与协调会;协调会并未形成书面的会议记录,没有进行录音录像,协议中并未约定上述单位的支持意见必须是书面的,当时相关单位及人员口头同意并表示支持;在取得相关单位的支持后金台朝闻中心才于2014年7月8日与《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书》并向《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支付专刊编印费5万元,并于2014年7月11日与《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对于《湖南之窗﹒今日株洲》专刊的组稿、编辑以及印刷事宜进行了约定。如果没有取得相关单位的支持,《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不会与金台朝闻中心签署《委托书》和《合作协议》,金台朝闻中心也不会向《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支付5万元专刊编印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向《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以及新华社湖南分社发函向其核实2014年6月11日座谈会的情况。截至本案判决作出之日,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与新华社湖南分社未向本院回函;《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向本院回函称湖南之窗公司与金台朝闻中心2014年5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2014年6月11日座谈会事宜《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并不知情;2014年7月8日金台朝闻中心向《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提出拟出版《湖南之窗﹒今日株洲》专刊方案。经《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研究后,特委托金台朝闻各中心负责《湖南之窗﹒今日株洲》专刊组稿事宜,同时明确褚多锋为此专刊的组稿代理人;2014年7月11日,金台朝闻中心与《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签订了出版《湖南之窗﹒今日株洲》专刊合作协议,金台朝闻中心负责专刊的组稿工作,《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负责编辑出版工作;合作期限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湖南之窗公司对于《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回函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称不能证明金台朝闻中心的证明目的,且《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在回函中明确表示其对于2014年6月11日座谈会的事宜并不知情。金台朝闻中心对于回函的真实性认可,称该回函恰能证明出版《湖南之窗﹒今日株洲》专刊是经过《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意的。以上事实,有湖南之窗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湖南之窗公司与金台朝闻中心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收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金台朝闻中心向本院提交的金台朝闻中心与《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书和《合作协议》、《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向金台朝闻中心出具的收据,《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向本院回复的函件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湖南之窗公司与金台朝闻中心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民生周刊湖南之窗系列专刊(第一期)的广告组稿以及衍生文化活动事宜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湖南之窗公司与金台朝闻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湖南之窗公司依据双方2014年5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五条第(五)款的约定,认为金台朝闻中心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联络协调湖南省委宣传部等单位的支持意见,双方的合作即自行终止,要求金台朝闻中心退还预付款5万元及联络协调费用1万元。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是在于集合湖南之窗公司与金台朝闻中心二者的力量最终促成《民生周刊》湖南之窗系列杂志的出版及发行,因此双方都应当积极履行义务以促进《合作协议》的履行及合作目的的实现。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金台朝闻中心在收到湖南之窗公司支付的5万元预付款之后应当开始联络协调湖南省委宣传部等单位的支持意见,同时申请办理有关文件。《合作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联络协调的方式以及结果,亦未明确约定相关单位的支持意见的形式,双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未对此达成一致意见,对此本院认为应从金台朝闻中心的客观行为来进行推断;虽然金台朝闻中心所述其于2016年6月11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座谈会的事宜现在无法证实,但在2014年7月8日,金台朝闻中心与《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金台朝闻中心负责《湖南之窗﹒今日株洲》专刊的组稿事宜,后金台朝闻中心与《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7月11日签订《合作协议》对《湖南之窗﹒今日株洲》专刊出版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上述两份文件充分证明金台朝闻中心已经取得了《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的同意,金台朝闻中心根据其与湖南之窗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一定的义务。既然《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已经同意《湖南之窗﹒今日株洲》专刊的出版与发行事宜,那么金台朝闻中心与湖南之窗公司应努力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湖南之窗公司应向金台朝闻中心支付编辑印刷费用,金台朝闻中心应制定相应的编辑方案,积极促成《湖南之窗﹒今日株洲》专刊的出版,而不应当片面的认为合同终止。综上,本院认为湖南之窗公司与金台朝闻中心的履行合同的情形不符合2014年5月28日《合作协议》约定的自行终止的情况,金台朝闻中心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一定的义务,故2014年5月28日《合作协议》不符合自动终止的情形,且湖南之窗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湖南之窗公司主张2014年5月28日《合作协议》已经自行终止要求金台朝闻中心退还预付款5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湖南之窗公司向金台朝闻中心支付的联络协调费用1万元在2014年5月28日《合作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现湖南之窗公司以2014年5月28日《合作协议》自行终止为由要求金台朝闻中心退还该笔费用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亦不予支持。既然本院对于湖南之窗公司要求金台朝闻中心返还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那么湖南之窗公司要求金台朝闻中心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湖南之窗公司与金台朝闻中心对于律师费并无任何约定,故本院对于湖南之窗公司要求金台朝闻中心给付律师费1.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之窗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湖南之窗网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妍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