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宋建军与XX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军,XX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军,男,1992年9月4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XX强,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务农,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宋建军与被执行人XX强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022民初19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XX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XX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XX强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8468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