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4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侯风明与寿光信泰橡胶有限公司、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风明,寿光信泰橡胶有限公司,刘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135号申请人:侯风明。被申请人:寿光信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刘家河头村。法定代表人:刘海涛,经理。被申请人:刘海涛。本院在审理侯风明诉被申请人寿光信泰橡胶有限公司、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侯风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