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2刑更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千藏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千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刑更714号罪犯王千藏,男,1974年出生。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7日作出(2002)温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千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2002)浙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在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服刑。2004年12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浙刑执字第11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千藏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浙刑执字第1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千藏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至2026年1月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5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浙杭刑执字第47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10日,罪犯王千藏转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米兰监狱服刑。2013年9月6日新疆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兵二刑执字第12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5年3月6日新疆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兵二刑执字第3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8年。执行机关米兰监狱因罪犯王千藏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对该案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在米兰监狱三监区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军、陈学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米兰监狱指派干警詹阳、芦英杰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千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思想87.7分、文化84.2分、技术83.3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千藏自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共计考核18个月,获月改造积极分子18次,立功1次,记功2次,表扬3次,共获奖分112.61分,出勤100%,工效108.5%,连续3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千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千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荣审判员  余厚新审判员  于新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