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冬辰与沈红亮、余小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辰,沈红亮,余小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073号原告:张冬辰,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沈红亮,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余小勇,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辰诉被告沈红亮、余小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冬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冬辰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冬辰负担。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