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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冬辰与沈红亮、余小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辰,沈红亮,余小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073号原告:张冬辰,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沈红亮,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余小勇,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辰诉被告沈红亮、余小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冬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冬辰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冬辰负担。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