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丁良德申请执行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良德,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丁良德,男,汉族,住河口区富海花园。被执行人:王岩,女,汉族,住河口区河安小区。丁良德申请执行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503民初10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竹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