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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丁良德申请执行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良德,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丁良德,男,汉族,住河口区富海花园。被执行人:王岩,女,汉族,住河口区河安小区。丁良德申请执行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503民初10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竹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