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5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洋、贾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洋,贾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675号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卿,该公司职员。被告:于洋、贾玮。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洋、贾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洋、贾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岩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