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吴建坤与白金敏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坤,白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易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坤。被执行人白金敏。吴建坤与白金敏侵权纠纷执行一案,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八月三日作出的(2015)易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白金敏未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吴建坤于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各种赔偿款59573元,承担诉讼费694元,缴纳执行费8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登记在白金敏名下,坐落于易门县龙泉镇易峨高公路西侧,房产证号为:00202**号的房屋。白金敏表示从2015年12月起,每个月30日前履行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并向我院写下保证一份,至今白金敏按其保证履行了8000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之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易执字第2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杞得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柏文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