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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1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2刑初25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于2015年5至7月之间,先后到长岭县的千禧家园小区、拉菲九号小区、世纪家园小区承揽地面硬化的活,均未被采用,便产生毁坏三家小区地面硬化机设备的想法。2015年8月2日21时许,李某1驾车带着硫酸和银粉到拉菲九号小区,先往工地内细石混凝土泵的电控箱里撒上银粉,又往细石混凝土泵的液压油箱里导倒入两瓶硫酸。然后又驾车到千禧家园小区、世纪家园小区,将银粉分别散在两个小区的细石混凝土泵电控箱里,驾车离开。李某1的行为导致拉菲九号小区的细石混凝土油泵及千禧家园小区、世纪家园小区的细石混凝土泵电控箱损坏,总价值人民币1389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1于2015年5至7月之间,先后到长岭县的千禧家园小区、拉菲九号小区、世纪家园小区承揽地面硬化的活,均未被采用,便产生毁坏三家小区地面硬化机设备的想法。2015年8月2日21时许,李某1驾车带着硫酸和银粉到拉菲九号小区,先往工地内细石混凝土泵的电控箱里撒上银粉,又往细石混凝土泵的液压油箱里导倒入两瓶硫酸。然后又驾车到千禧家园小区、世纪家园小区,将银粉分别散在两个小区的细石混凝土泵电控箱里,驾车离开。李某1的行为导致拉菲九号小区的细石混凝土油泵及千禧家园小区、世纪家园小区的细石混凝土泵电控箱损坏,总价值人民币13890元。另查明,案发后,李某1通过家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其行为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毁财物涉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890元。2、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组织贾某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贾某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是李兴中。3、证人高某证言证实,他在长岭县养路段院里工地负责看管和使用地面硬化机器。2015年8月3日5时20分许,他要去干活,发现电控箱里所有开关都被泼了银粉,他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一个男子驾驶出租车到工地来过,听工地人说这个男子叫李兴中,大约半个月前到工地谈地面硬化没谈成。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他在世纪家园包地面硬化工程,用的是李某2的设备。2015年7月下旬,有个男子打电话要租他地面硬化设备,没谈成。8月3日,他知道工地电控箱被泼银粉,工地负责人贾某告诉他有个人来谈地面硬化的工程没谈成发生纠纷,与他谈工程的是一个人。后期,李某1通过其家属赔偿他经济损失4000元。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4日凌晨,他所在的拉菲九号小区二期工地地面硬化设备电控箱被人泼上银粉,油泵扔进去杂质,导致设备不好使了。他报案后,李某1通过家属赔偿他经济损失7000元钱,他不再追究其责任了。6、证人贾某证言证实,他从李可心手里转包了世纪家园地面硬化的活,他又转包给王某,李某2给王某干活。2015年7月份李兴中去工地要承包地面硬化的活,留下电话就走了。8月3日6时许,工地地面硬化设备被人泼上银粉,经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是李兴中干的。7、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5年8月3日6时许,高某打电话告诉他,他放在长岭县养路段院里工地上的地面硬化设备电控箱被人泼上银粉。后来,李某1通过家属赔偿他经济损失4000元。8、被告人李某1供述证实,2015年5至7月份,他多次到长岭镇拉菲九号、世纪家园、千禧家园工地找地面硬化的活干,被这三家拒绝后,他非常生气,就想毁坏工地财物。2015年8月2日21时许,他驾驶吉J5Y9**号出租车到这三家工地,用矿泉水瓶装的银粉,从家拿两瓶硫酸,分别往工地上的细石混泥土泵的电控箱上泼的银粉,又往液压油箱里灌了两瓶硫酸。之后,他把矿泉水瓶扔到垃圾箱,就开车回家了。2015年8月11日,他被公安机关抓获。9、谅解书证实,案发后,李某1通过其近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谅解10、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李某1驾驶的吉J5Y9**号车辆所有人是长岭县凯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11、户籍证明证实,李某1出生时间及出生地。综合以上证据,有价格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李某1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社区调查,李某1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丹人民陪审员  赵丽影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奕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