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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拜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9刑初88号公诉机关旬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拜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X月X日,大专文化,陕西省彬县人,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旬邑公路管理段职工,住旬邑县西大街旬邑公路管理段,工人,身份证号码:6104271987********。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旬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27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拜某某酒后驾驶陕D0K5**号小型轿车行至旬邑县县城西大街西关小学门前路段时,撞在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AZ50**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月21日,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拜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224.48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拜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达成协议,由拜某某负责对陕AZ50**号小车进行修复。上述案件事实,庭审中,被告人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协议及说明、证明信、户籍证明、办案情况说明;证人第某某、马某证言;被害人袁某某陈述;被告人拜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及血液提取表;视听资料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致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对被害人车辆进行了修复,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八个月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健审 判 员  张瑜人民陪审员  井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