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2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3350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庭明,男,194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甲。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庭明、被告田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结婚,××××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张某乙、田某乙,现均已年满18周岁。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没有共同语言,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辱骂原告娘家兄弟,在2016年5月12日打骂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2013年9月7日,被告被判服刑,双方分居。2015年12月6日,被告刑满释放,但没有悔改之意,并未能与原告重归于好,双方一直分居,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言语上进行伤害,在外赌博,吃喝玩乐,给原告精神造成创伤和打击,双方无法在一起生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生子已满18周岁,由我抚养,为抚养孩子原告付出极大努力,所有财产和一套房屋归孩子所有。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财产分割不清。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房产证复印件、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病历和照片被告不予认可,认为仅是抽打原告脸部,并未对其身体造成伤害。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照片、病历能够相互印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能够证实2016年5月12日在双方争吵过程中被告击打原告头部、左肩部、左上肢等部位,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张某乙、田某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吵打。2013年9月7日,被告因实施犯罪行为被判服刑,2015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2日,双方又为琐事争吵,被告击打原告头部、左肩部、左上肢等部位,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2016年7月19日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本院调解不成。另查明: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华顺九狮水岸C4幢401室房产一套;原告哥哥张模银拖欠两人欠款172万元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失和。在被告刑满释放后,双方未能加强沟通,致使双方矛盾加剧。2016年5月12日,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夫妻财产分割不清为由不同意离婚,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婚生子张某乙、田某乙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求学,不能独立生活,需要父母给予照顾,原告要求婚生子张某乙由其抚养,婚生子田某乙由被告抚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抚养费由各自承担。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华顺九狮水岸C4幢401室房产及共同债权172万元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进行分割。考虑到房屋登记在田某甲名下,为避免过户产生的手续和费用,判归被告田某甲所有较为适宜;172万元债权的债务人为原告哥哥,由原告追索更为方便;综合考虑财产价值,本院酌定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华顺九狮水岸C4幢401室房产归被告田某甲所有,172万元债权原告张某甲享有其中的152万元,被告田某甲享有其中的20万元。对原、被告双方诉请分割的其他财产以及共同债务因双方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田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张永成由原告张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子田坤由被告田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三、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华顺九狮水岸C4幢401室房产归被告田某甲所有;夫妻共同债权172万元,原告张某甲享有其中的152万元,被告田某甲享有其中的20万元;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为14000元,原、被告各承担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萧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