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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7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方新闻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16民初735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方新闻网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7354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应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方新闻网,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方新闻网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福生人民陪审员 罗 建 芳人民陪审员 吴 财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敏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