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30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英元与交口县双池镇店则沟村民委员会高家垣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元,交口县双池镇店则沟村民委员会高家垣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30民初232号原告:张英元。被告:交口县双池镇店则沟村民委员会高家垣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高相功,职务:小组长。原告张英元诉被告交口县双池镇店则沟村民委员会高家垣村民小组欠款纠纷一案,原告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英元诉被告交口县双池镇店则沟村民委员会高家垣村民小组欠款纠纷一案,原告由于诉讼主体错误申请撤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元撤诉。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计2217.5元,由原告张英元承担。审 判 长 宋彦峰人民陪审员 庞云平人民陪审员 冯海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俊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