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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3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六安市振宇商砼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振宇商砼有限公司,六安市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3575号原告:六安市振宇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周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1400598671801Q。法定代表人:郝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雅君,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周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1400580102678T。法定代表人:吴昌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振宇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振宇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前和解,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振宇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六安市振宇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