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蔡金矿、高志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金矿,高志民,施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蔡金矿,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高志民,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施金枝,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蔡金矿与被执行人高志民、施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581民初1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高志民、施金枝应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蔡金矿借款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高志民、施金枝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高志民、施金枝应在2016年4月1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志民、施金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金矿尚有借款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志民、施金枝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蔡金矿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581执12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