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云忠、贺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忠,贺二平,蒿保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3992号申请人:王云忠,男,1956年4月7日生人,汉族,干部,住莘县。被申请人:贺二平,男,1966年2月16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蒿保磊,男,1979年10月20日生人,住莘县。申请人王云忠与被申请人贺二平、蒿保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云忠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贺二平、蒿保磊的银行存款、工资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聊城汇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其存入招商银行聊城分行63×××12、63×××12账户的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云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在本单位除每月800元生活费之外的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补助等)及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工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具体冻结情况见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卜祥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鑫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