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81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81民初1507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阮某,农民。原告吴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绍富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黄绍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高上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