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林传钦诉林俊、李华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传钦,林俊,李华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825号原告林传钦。委托代理人曾宪平,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俊。被告李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传钦诉被告林俊、李华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传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传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传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0元,已减半收取212.00元,由原告林传钦负担。审判员 梁华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安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