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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民初8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钟联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884-2号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富滩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847411-7。法定代表人:彭卫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波,男,53岁,汉族,住吉安市新干县,系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朋,男,48岁,汉族,住吉安市万安县,系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下文山路88-122号天工商城A幢,注册号:36080210001799。主要负责人:杨再清,总经理。被申请人:钟联武,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钟联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赣0803民初88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故应依法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大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正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