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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6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浩源、张月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6民初582号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对原告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浩源、张月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0426年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426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周浩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九江市XX区XXX路XX号XXXX栋X单元XXX室。被告张月新,女,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九江市XX区XXX路XX号XX综合楼XX室。”补正为“被告周浩源,男,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九江市XX区X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月新,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九江市XX区XXX路XX号XXX楼XX室。公民身份证号码:。”。第二页第31行“上浮50%计收”补正为“上浮30%计收”。审判员  魏方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露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