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6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浩源、张月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6民初582号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对原告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浩源、张月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0426年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426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周浩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九江市XX区XXX路XX号XXXX栋X单元XXX室。被告张月新,女,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九江市XX区XXX路XX号XX综合楼XX室。”补正为“被告周浩源,男,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九江市XX区X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月新,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九江市XX区XXX路XX号XXX楼XX室。公民身份证号码:。”。第二页第31行“上浮50%计收”补正为“上浮30%计收”。审判员 魏方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露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