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4民初10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马国生与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西大林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生,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西大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4民初10484号原告:马国生,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西大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马凤君,男,汉族,系该村主任,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马国生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西大林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长军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国生,被告的负责人马凤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国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工资7971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3月经选举为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西大林村民委员的党支部委员。2013年5月,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为西大林村监督委员委员,其工资享受村正式干部的65%。2013年开始原告便履行其职责,为被告服务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完成其本职工作。但被告一直拖欠工资,2013年监委会委员工资为33500元,原告应得的工资为15424元,2014年工资为34500元*65%,即22425元。2015年工资为37000*65%,即24050元,及2012年尚有10000元未付,合计工资79715元。被告辩称:拖欠工资数额、时间属实,原告从2002年开始在村委会工作。2012年欠原告1万元,2013年前三个半月欠原告7816元,2013年之前原告是支部委员,从2013年3月至今原告被选举为监督委员会委员至今也未给原告支付工资。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02年开始在被告处工作,从2013年5月原告被选举为监督委员会委员,2012年被告欠原告1万元,2013年前三个半月欠原告7816元,从2013年3月至2015年年底欠原告劳务费61899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当庭陈述、证实、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劳务关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被告应按规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劳务费79715元,被告对其主张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西大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马国生劳务费7971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6.5元、保全费817元,由被告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长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