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5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朱于城与任义信、王文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于城,任义信,王文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朱于城,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任义信,男,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王文晖,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朱于城与任义信、王文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惠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