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书岭与杨卫东、靖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书岭,杨卫东,靖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298号申请人:杨书岭,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申请人:杨卫东,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茌平县。被申请人:靖美英,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出生,汉族,教师,住茌平县。申请人杨书岭诉被申请人杨卫东、靖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书岭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卫东、靖美英名下的工资存款31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P×××××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卫东、靖美英的工资存款315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315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存款账户的冻结;二、查封申请人杨书岭名下的车牌号为鲁P×××××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2095元,由申请人杨书岭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秀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