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323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484号原告:张某某,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赵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