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天翔与王旭东、浙江富玉宝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天翔,王旭东,浙江富玉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912号原告:卢天翔。被告:王旭东。被告:浙江富玉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建才路99号浙中建材市场A区101。法定代表人:王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天翔与被告王旭东、浙江富玉宝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天翔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