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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天翔与王旭东、浙江富玉宝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天翔,王旭东,浙江富玉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912号原告:卢天翔。被告:王旭东。被告:浙江富玉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建才路99号浙中建材市场A区101。法定代表人:王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天翔与被告王旭东、浙江富玉宝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天翔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