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1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泊头市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汉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2337号原告泊头市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水清文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潘丙权,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汉香,女,汉族,成年,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