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书亭与被告杨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亭,杨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3314号原告:陈书亭。被告:杨魁。原告陈书亭与被告杨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陈书亭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书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书亭承担。剩余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