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0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刘成先与张安海,张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成先,张安海,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财保99号申请人刘成先(又名刘成容),女,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许维,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安海,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张林,男,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刘成先与被申请人张安海、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成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张安海价值16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并出具重庆善弘金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为本案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成先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成先提出的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小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