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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枝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正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枝龙,李正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李枝龙,男。被执行人李正德,男。关于李枝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正德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枝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7455元(欠款37000元、执行费45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正德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欠款37000元及本案执行费45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正勇审 判 员  黄正情代理审判员  尹安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维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