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枝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正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枝龙,李正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李枝龙,男。被执行人李正德,男。关于李枝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正德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枝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7455元(欠款37000元、执行费45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正德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欠款37000元及本案执行费45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正勇审 判 员 黄正情代理审判员 尹安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维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