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699号原告吴某,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天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