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回月与马阿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月,马阿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2233号原告回月,女,回族,1993年7月19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王朝,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阿亭,男,回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回月诉被告马阿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回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回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回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回月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