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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143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天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