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143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天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