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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2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贾生与赵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生,赵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2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贾生,男,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太阳神小区。被执行人赵玉,男,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旭日A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平庄支行账户内存款106768.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