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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7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金泽热力有限公司与王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泽热力有限公司,王冬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701号原告:青岛金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602号。法定代表人:周赞庆,经理。被告:王冬,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金泽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青岛金泽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金泽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招 娜代理审判员 綦 辉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