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向宇与陈金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宇,陈金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015号原告陈向宇,男,汉族,住安新县。被告陈金刚,男,汉族,住安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向宇与被告陈金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向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向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向宇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