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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向宇与陈金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宇,陈金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015号原告陈向宇,男,汉族,住安新县。被告陈金刚,男,汉族,住安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向宇与被告陈金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向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向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向宇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