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任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地址安阳市文峰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任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856号、(2015)文宝民初字第19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任某偿还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款3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