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叶春成与黄慧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成,黄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叶春成。被执行人黄慧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黄慧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慧霞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黄慧霞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慧霞在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