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滕艳华与尚盼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艳华,尚盼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8民初3046号原告滕艳华。委托代理人任华。被告尚盼东。委托代理人白增辉。原告滕艳华与被告尚盼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35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6)冀0108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艳华及委托代理人任华、被告尚盼东及委托代理人白增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因生活需要等理由从原告处借款共计65000元,但在原告向被告提供上述款项后,被告长期不予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虽承认存在上述欠款,但以见面协商等理由拒绝偿还。原告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共计65000元。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于2015年5月份左右在阿玛尼夜总会认识后,双方经常联系,且在一起共同生活到9月份左右。后来原告不让被告回家,且与被告妻子打电话发短信。被告为保证以后经常去原告家,写下自己的签名。当时除了签名没有其他内容。从借条可以看出该借条违背常理。被告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原告提交的证据只有被告签名是被告所写。该证据书写多处错误,甚至有两个借款日期,还有涂改之处。综上依法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滕艳华起诉被告尚盼东借款65000元,提交签有被告尚盼东名字的欠条一张(该欠条内容为原告书写,签名为被告所签,落款日期为两个日期即2015年8月108月8日)、双方对话录音、被告尚盼东书写一半的欠条一张(该欠条内容为今欠滕艳华现金50000元整,欠款。该内容被划掉)、署有尚盼东名字的银行取款凭条、提出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被告质证认为,内容完整的欠条是自己先在空白纸上书写名字,内容是原告后填写的。对对话录音内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原告逼迫所说。书写一半划掉内容的欠条是自己书写一半后认为不欠原告钱,如果打了欠条就认可了,所以书写一半就划掉内容了。对取款凭条承认是自己拿原告卡取的钱,但主张已给付原告。对证人证言不认可,认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被告主张自己实际不欠原告款项,双方是同居关系,被原告逼迫才写下名字,提交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被告爱人与原告短信证明。原告质证认为证人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证明力不足,且未证明原被告双方持续的共同生活,仅是主观猜测。认为短信内容与本案无关,且不能证明发短信的手机号码为谁所有。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人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且对于原被告是否同居生活,仅是主观猜测,因此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短信内容也不能证明双方同居的事实,因此对被告主张原被告同居生活,被逼迫书写名字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支取19000元交付给原告,但未提交证据,对被告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出具的书写欠款50000元的欠条是自己先写名字,原告后补写的内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对被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欠条虽然有瑕疵,但是结合原告提交的录音中被告明确表示欠原告六万多元,并且被告承认用原告的银行卡支取19000元,以及被告书写一半的欠条,因此认定被告借原告现金6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尚盼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借款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425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郭爱民审判员 李文环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世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