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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再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周新社与严启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新社,严启华,岳阳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再字第2-1号再审申请人:周新社,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严启华,男,汉族,1950年7月7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第三人:岳阳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负责人。再审申请人周新社因与被申请人严启华、第三人岳阳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本院(2013)汨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汨民申字第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严启华以其与第三人岳阳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严启华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启华撤回起诉;撤销本院(2013)汨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案件受理费386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3657元,由严启华承担。审 判 长  杨宗辉审 判 员  杨 薇人民陪审员  吴俊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