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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5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飞宁与王丽芬、王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宁,王丽芬,王浙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5330号原告:陈飞宁,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郑加飞、南群力,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丽芬,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王浙宁,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陈飞宁诉被告王丽芬、王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王丽芬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王浙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丽芬向原告借款3万元,其于2015年4月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王浙宁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该借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丽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陈飞宁借款3万元及利息损失(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被告王浙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丽芬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浙宁、王丽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亚东人民陪审员  周晓洁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一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