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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2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朝银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21执115号被执行人:陈朝银,村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陈朝银罚金刑一案中,于2016年6月28日向陈朝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罚金款5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朝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朝银存款5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