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0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东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东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0279号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10楼1001。法定代表人:菊川浩。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林,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奕军,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东伟,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白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检槽乡三合村委会栋木房组**号,身份证号码5329291983********。上列原告诉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现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万邦代理审判员 周 慧代理陪审员 兰榕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晏成林 百度搜索“”